法律规定——贿赂外国公职人员
1999年刑法修正案(贿赂外国公职人员)-第70.2节
70.2。 贿赂外国政府官员
(1) 任何人在下列情况下均属犯罪:
(a)个人:
(i) 向他人提供利益;或
(ii) 使他人受益;或
(iii) 向他人提供或承诺提供利益;或
(iv) 使向另一人提出提供福利或作出提供福利的承诺;和
(b) 该利益不合法地属于另一方;和
(c) 第一个人这样做是为了影响外国公务人员(可能是另一个人)履行其作为外国公务人员的职责,以便:
(i) 取得或保留业务;或
(ii) 取得或保留并非合法属于该业务优势的接收方或预期接收方的业务优势(可能是第一个被提及的人)。
检方必须证明什么——贿赂外国公职人员——英联邦
- 被告人直接或通过他人向他人支付款项或提供利益;和 and
- 该付款或福利并非合法地支付给另一方(该法案明确规定,此类付款是“习惯的”或在特定国 家得到官方容忍的事实,并不构成此类付款的借口);和 and
- 被告支付这笔款项的目的是影响外国公职人员获得业务。
你是否被指控贿赂外国官员或想了解更多?继续读下去。联系我们在墨尔本的刑事律师,讨论你的案件。
详情请致电 (03) 8547 7305 或填写右边右边个人信息表格,预约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