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本质上讲,便利费是一笔小额付款,而不是贿赂。它需要尽快记录下来。它不包括在奖励或鼓励新业务、允许现有业务继续开展或就新业务条款采取的行动。
将贿赂指控的辩护建立在便利费的基础上将是有问题的,除非这些指控非常小,而且本质上可归因于为一项非常小的决定铺平道路。
《治罪法》对涉嫌贿赂外国官员的便利金的定义如下:
70.4国防-便利费
- 在下列情况下,任何人没有触犯第70.2条的罪行:
- 福利的价值属于次要性质;和
- 该人的行为的唯一或主要目的是加速或确保执行一项属于次要性质的政府例行行动;和
- 在该等行为发生后,该名人士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就符合第(3)款的行为作出纪录;和
- 适用下列任何分款:
- 该名人士在任何有关时间保留该纪录;
- ,记录丢失或毁坏,因为另一个人的行为在他们第一次提到的人没有控制,或者因为一个非人类的行为或事件第一次提到的人没有控制的,和第一次提到的人不能被合理预期谨慎带来的损失或破坏;
- 在行为发生后7年以上才对该罪行提出检控。
注:被告人就第(1)款所述事项负有举证责任。见第13.3(3)款。
常规的政府行为
- 就本条而言,政府的例行行动是指外国政府官员的下列行动:
- 通常由官员执行;和
- 包括下列任何一款:
- 签发许可证、执照或其他官方文件,使人有资格在外国或外国部分地区经营业务;
- 处理签证或工作许可证等政府文件;
- 提供警察保护或邮件收集或递送;
- 安排与履行合同有关或与货物过境有关的检查;
- 提供电信服务、电力或水;
- (六)装卸货物;
- 保护易腐烂的产品或商品不变质;
- 任何其他类似性质的行动;和
- 不涉及下列决定
- 是否授予新业务;或
- 是否继续与某特定人士进行现有业务;或
- 新业务或现有业务的条款;和
- 不涉及鼓励作出下列决定:
- 是否授予新业务;或
- 是否继续与某特定人士进行现有业务;或
- 新业务或现有业务的条款。
内容的记录
- 任何人所从事的特定行为的纪录,如该纪录列明:
- 有关福利的价值;和
- 行为发生的日期;和
- 发生这种行为的外国公务人员的身份;和
- 如果该外国公务人员不是第70.2(1)(a)段所述的另一人,则该另一人的身分;和
- 该行为要求加快或保障的政府日常行动的详情;和
- 该名人士的签署或其他核实该名人士身分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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