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58年《刑法》第45节
以欺诈手段获取性行为的例子
某人(A)假装非常富有,并承诺如果(B)同意发生性关系,就给另一个人(B)昂贵的礼物。另一个人(B)同意并与(A)发生性关系,后来发现(A)只有很少的钱,没有能力送(B)礼物。
用欺骗手段获得性行为有哪些可能的抗辩事由
- 没有虚假陈述。
- 作出错误陈述的人并不想因为他们的错误陈述而发生性行为。
根据涉嫌犯罪的情况,还有其他可能的辩护。每一件事都是独特的,都需要独特的方法和战略。
这种情况下的问题
- 这种表述有误导性吗?
- 他们如何能证明做出错误陈述的人是故意进行性行为的呢?
此指控的最高刑罚
以欺诈手段取得性行为的最高刑罚为5年监禁。
以欺诈手段获取性行为的法律定义是什么
以欺诈手段获取性行为的法律定义是指某人(a):
- 作出虚假或误导性的陈述,而该等陈述是或可能是虚假或误导性的;和
- 由于(a)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另一人(B)与另一人发生性行为;和
- (A)打算由于他们的虚假或误导性陈述而发生性行为。


性行为可以发生在虚假或者误导性陈述的时候,也可以发生在事后。
一种虚假或误导性的陈述可以是通过言语或行为作出的,也可以是隐式或显式的。
立法
1958年《刑法》第45条规定了这一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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