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58年《刑法》第51G节
拥有虐待儿童资料是一项极其严重的罪名,在社会上正变得越来越普遍。技术的发展和信息的可访问性在任何时候从任何地方,虐待儿童的材料很容易通过互联网访问和文件共享软件,文件夹从一台计算机移动到另一个地方,进而导致容易触犯法律。在虐待儿童材料案件中被起诉的人通常是那些以前从未上过法庭的人,他们在其他方面生活得很好。在认罪答辩时,向法庭解释这种行为的关键是提供法医心理学家的详细报告来解释这种行为。一个解释不是一个借口,但往往有潜在的原因的强迫,帮助法官或法官更清楚地了解它。
“管有虐待儿童资料”罪行已于2017年7月1日起生效。该罪行以前是“持有儿童色情物品”。
拥有虐待儿童资料的例子
- 你从网站上下载大量色情图片到你的电脑上。一些图片描绘了16岁和17岁的青少年从事性活动。
这种情况下的问题
- 你知道你拥有虐待儿童的材料吗?
- 你拿到材料了吗?
- 这些材料真的是虐待儿童的材料吗?
对于拥有虐待儿童的材料,有哪些可能的抗辩事由?
认为有理智的人不会认为虐待儿童的材料具有冒犯性的错误但诚实和合理的信念,不是对这种冒犯的辩护
适用于这项罪行的抗辩书载于《1958年犯罪法》第51L、51N、51O、51P、51Q、51R和51T条。
捍卫艺术价值或公共利益-第51L条
- 在下列情况下,这是对虐待儿童重大罪行的控罪的抗辩:
- 材料- – – – – –
- 没有一名在制作时未满18岁的人参与制作;和
- 具有艺术价值;或
- 这些材料对公众有利。
- 材料- – – – – –
详情见第51L节。
适用于儿童的抗辩-第51条n
- 如有下列情况,即属对违反第51G(1)条罪行的控罪的抗辩:
- A是一个孩子;和
- 虐待儿童材料是一种形象;和
- 该图像描绘一个或多个人物(无论该图像是否描绘A);和
- 图像- – – – – –
- 不描述可判处监禁的刑事罪行的行为;或
- 描述一项可判处监禁但有合理理由认为不应判处监禁的刑事罪行;和
- 在构成罪行的行为时-
- A比图中最小的孩子大不超过2岁;或
- A有理由相信他们不会比图中最小的孩子大2岁。
详情见第51节n。
辩护-自我形象-第51节
- 如属以下情况,即属对违反第51G(1)条罪行的控罪的抗辩
- 虐待儿童材料是一种形象;和
- 这幅图描绘了A小时候的样子;和
- 该图像不描绘犯有可判处监禁的刑事罪行的人;和
- A不会将图像分发给其他人。
详情请见第51节。
被告-被告年龄不超过16或17岁,且在征得儿童同意的情况下行事-第51P条
- 如属以下情况,即属对违反第51G(1)条罪行的控罪的抗辩
- 虐待儿童材料是一种形象;和
- 在第一次制作该图像时,该儿童(B)其在图像中的描述使其成为虐待儿童材料-
- 年龄16或17岁;和
- 没有或从未受到A的照顾、监督或授权;和
- 该图像不描绘可判处监禁的刑事犯罪行为;和
- A不将图像分发给B以外的任何人;和
- A的年龄不超过B的2岁;和
- 在构成罪行的行为时,A合理地认为B同意该行为。
有关更多细节,请参见第51P节。
国防-婚姻或家庭伙伴关系-第51Q条
- 如属以下情况,即属对违反第51G(1)条罪行的控罪的抗辩
- 虐待儿童材料是一种形象;和
- 该图像是虐待儿童的材料,因为它描绘了另一个人(B);和
- 该图像不描绘可判处监禁的刑事罪行;和
- A不将图像分发给B以外的任何人;和
- 在图像第一次被制作的时候
- B是16或17岁;和
- A和B结婚并根据1961年《联邦婚姻法》被承认有效或者A是B的家庭伴侣且年龄不超过B的2岁;和
- 如果A是B的家庭伴侣,如果B受到A的照顾、监督或授权,则在B受到A的照顾、监督或授权之前,家庭伴侣关系就已经开始;和
- 在构成罪行的行为时-
- A和B结婚并根据1961年《联邦婚姻法》被承认有效或者A是B的家庭伴侣且年龄不超过B的2岁;和
- A合理地认为B同意构成该罪行的行为。
详情见第51Q节。
辩护-合理相信婚姻或家庭伙伴关系-第51R条
- 如属以下情况,即属对违反第51G(1)条罪行的控罪的抗辩
- 虐待儿童材料是一种形象;和
- 该图像是虐待儿童的材料,因为它描绘了另一个人(B);和
- 该图像不描绘可判处监禁的刑事罪行;和
- A不将图像分发给B以外的任何人;和
- 在这个形象第一次被创造的时候,A合理地相信-
- B是16或17岁;和
- A和B彼此结婚,且根据1961年《联邦婚姻法》承认婚姻有效,或A是B的家庭伴侣,且年龄不超过B的2岁;和
- 如果A是B的家庭伴侣,如果B受到A的照顾、监督或授权,则在B受到A的照顾、监督或授权之前,家庭伴侣关系就已经开始;和
- 在构成该罪行的行为时,A合理地认为-
- A和B彼此结婚,且根据1961年《联邦婚姻法》承认婚姻有效,或A是B的家庭伴侣,且年龄不超过B的2岁;和
- B同意这种行为。
有关更多细节,请参见第51R节。
防守-主动占有-第51T条
a如被控违反第51G(1)条的罪行,则a须在概率平衡的基础上证明-
- A并非有意拥有虐待儿童的材料;和
- 在意识到已拥有虐待儿童的材料后,A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采取一切合理步骤停止拥有该材料。
有关更多细节,请参见第51T节。
除上述抗辩外,一般抗辩可包括但不限于突然或非常紧急情况、非自愿行为和缺乏意图。其他抗辩,如事实争议、错误辨认、精神损害、必要性或胁迫,也可适用。
处理这项指控的最高刑罚和法院
如果被告被证明有罪,这项控罪可判处5级监禁(最高10年)。它通常由县法院处理。
拥有虐待儿童材料的法律定义是什么?
任何人如明知拥有虐待儿童资料,即属犯罪。
立法
这项指控的法律可在1958年《刑法》第51G节找到。
罪行的要素
如被告人被证明持有虐待儿童资料罪名成立,控方必须在没有合理怀疑的情况下,证明以下事实:
- 人故意……
- 拥有……
- 虐待儿童的材料
1)被告是否“故意”拥有该材料?
被告在知情的情况下拥有虐待儿童的材料是必要的。在维多利亚,“故意”拥有这个词还没有被准确地确定。根据常识,它需要被告具备一些知识。因此,仅仅靠假装是不够的。
“他们能证明你在知情的情况下拥有虐待儿童的材料吗?”
2)被告真的拥有这些材料吗?
占有在行为中没有明确的定义,以普通法的定义形式存在。普通法上的占有涉及以占有为目的的物质控制。
行为要件:这要求控方证明被告对色情材料有实际的保管或控制。一个人不需要随身携带材料来满足这个元素。然而,他们必须拥有对它的监护权或控制权。在执行与案件无关的逮捕令时,材料被遗忘或发现在某人的房间里,这种情况并不少见。在第一种情况下,卧室是一个人有人工监护的地方,而在第二种情况下,卧室是一个人有人工监护的地方。一旦一个人拥有一件物品,该物品在被处理之前将一直有效。据说这是在他们的控制之下的。
心理因素:一个人通常不会有意拥有从互联网上自动下载到他或她的电脑上的资料。互联网上的一些网页可能会让人接触到这种下载行为。因此,如果一个人只是浏览含有色情图片的互联网网站,他通常不会被判持有儿童色情物品罪。在这种情况下,没有占有的意图。
请注意,如果虐待儿童的材料是电子的,拥有这些材料就意味着获得这些电子材料,而不管被告是否实际拥有这些材料。
3)材料是“虐待儿童材料”吗?
“虐待儿童材料”指下列材料:
- 描述或描述,
- 一个人是,或谁出现或暗示是一个孩子-
- 作为酷刑、虐待或身体虐待的受害者(不论酷刑、虐待或身体虐待是否与性有关);或
- 作为性侵犯的受害者;或
- 从事或明显从事性姿势或性活动(不论是否当着他人的面);或
- (二)在他人在场下进行或者明显进行性姿势或者性行为的;或
- 一个人的生殖器或肛门区域,这个人是,或看起来是,或暗示是一个孩子;或
- 一个人的乳房区域,他是,或者看起来是,或者暗示是一个女性儿童;和
- 通情达理的人在这种情况下会被认为是无礼的
- 一个人是,或谁出现或暗示是一个孩子-
地理因素
只要犯罪发生时被告在维多利亚州,那么电子虐待儿童材料是否在维多利亚州之外就无关紧要了。只要电子虐待儿童的材料在犯罪发生时在维多利亚州,那么被告在维多利亚州以外的什么地方也不重要。
裁判法院的判决
量刑谘询委员会公布裁判官法庭于2011年7月至2014年6月期间裁定管有儿童色情物品罪名成立的量刑统计数字。请注意第51G条曾经是“拥有儿童色情物品”。
三年期间:
- 法庭审理了212起案件
- 21.2%的被判刑人士获判入狱
- 19.3%的被告被判完全缓刑
- 2.8%被判部分缓刑
- 44.8%的人接受了某种形式的基于社区的订单
- 5.2%被罚款
最常见的监禁期限为3至6个月,其中31.1%的人在该期限内被判入狱。
请注意,维多利亚州在2014年9月1日或之后所犯的所有罪行均被取消缓刑。
高等法院的判决
要查看维多利亚州县法院对儿童色情和修饰罪的量刑判决,请访问此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