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58年《犯罪法》第40条

性侵犯是指一个人在未经另一个人同意的情况下对另一个人进行性侵犯。
性侵犯:立法
性侵犯罪受《1958年犯罪法》(以下简称“该法”)第40条的管辖:
- 任何人(A)如-,即属犯罪
- (A)故意触摸他人(B);和
- 触摸是性的;和
- (B)不同意触摸;和
- (A)不合理地认为(B)同意触摸。
根据性侵犯法,根据第40条可判处的最高刑罚为10年监禁。
最高刑罚和法院处理这项指控
任何人如被发现犯此罪行,可被判最高10年监禁。性侵犯案件通常在治安法庭审理。
性侵犯:元素
- 被告一定是故意触碰他人;
- 触摸必须是性的;
- 另一人必须不同意触摸;和
- 被告一定没有合理地相信另一个人同意触摸。
检方必须证明所有这些因素,才能判定某人犯有性侵犯罪。
要素1:被告一定是故意触碰另一个人
被告必须故意触碰他人,才能构成性侵犯的第一个要素。《法案》第35B(1)条对触摸的定义如下:
- 触摸可以做-
- 身体的任何部分;或
- 与别的;或
- 通过任何东西,包括触摸者或被触摸者穿的任何东西。
触摸必须是有意的。意外或无意的接触不足以满足性侵犯的第一个要素。
元素2:触碰必须是性的
被告还必须以性的方式触摸另一个人。该法第35B(2)条对性接触的定义如下:
- 触摸可能是性的,因为
- 被触摸或在触摸中使用的身体区域,包括(但不限于)生殖器或肛门区域、臀部,或者,如果是女性或自认为是女性的人,乳房;或
- 触摸的人从触摸中寻求或获得性唤起或性满足;或
- 触摸的任何其他方面,包括触摸的环境。
因素3:同意
控方还必须证明其他人不同意以性的方式被触摸。
根据该法案,同意意味着自由协议。该法案提供了一份非详尽的情况清单,其中有人不同意:
- 无论是对那个人还是对其他人,由于暴力或对暴力的恐惧而屈服于该行为;
- 由于害怕受到任何形式的伤害,不论是对那个人、对别人或对动物的伤害,这个人就屈从于这种行为;
- 因被非法拘禁而服从的;
- 这个人睡着了或失去了知觉;
- 这个人睡着了或失去了知觉;
- 受酒精或其他药物影响,以致不能同意该行为;
- 受酒精或其他药物影响,以致不能撤回对该行为的同意;
注:此情况可适用于在不受酒精或其他药物影响而无法同意的情况下给予同意的人。 - 不能理解该行为的性本质;
- 这个人错误地理解了性行为的本质;
- (二)对其他参与该行为的人的身份有错误认识的;
- 错误地认为该行为是出于医疗或卫生目的;
- 涉及动物的,误认为是用于兽医、农业或者科学研究的;
- 该人士没有说或做任何事表示同意该行为;
- 同意该行为后,该人随后撤回对正在发生或正在继续的行为的同意。
要素4:被告对同意的合理信念
这一因素涉及被告对申诉人的同意的心理状态。控方必须证明被告没有合理地相信投诉人同意渗透。
该法案相对含糊,只说某人是否合理地相信另一个人同意某一行为取决于具体情况,包括被告为查明原告是否同意而采取的任何步骤。被告人是否合理地相信投诉人是自愿的,将视乎情况而定,例如被告人与投诉人过去的关系(如有的话),以及投诉人在性侵前的行为。
醉酒对理性信念的影响
在决定是否一位喝醉的指责有合理相信同意,如果中毒是自诱导的(他们自愿饮用或食用药物,而不是因为他们喝飙升或类似),被告不降低标准,陪审团必须考虑一个合理的人不是醉,而是在相同的情况下指责。
如果被告的醉酒不是自己引起的,例如,如果他们的饮料被加了麻醉剂,被告就会被判较低的标准,陪审团必须考虑到一个醉酒的理性人,他与被告处于相同的情况。
被告有理由相信他们是同意的
一个合理地相信有同意的人是无罪的。这是因为这样的信念意味着控方没有证明上述第四个要素。
地方法院的判决
2013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维多利亚州地方法院共审理性侵案件46件,第10(1)条。这些案件大多导致社区矫正令(32.6%)及监禁(30.4%)。但其他刑罚亦包括押后承付/解雇/解雇(19.6%)及罚款(17.4%)。
在导致监禁的案件中,大多数被判处的刑期少于4个月(42.9%)。最高刑期为24个月至36个月,但这一类别只适用于14.3%的导致监禁的案件。
在罚款方面,所有导致罚款总额低于“3000美元< 4000美元”类别(12.5%)的指控。最高的非总罚款亦属同一类别(25.0%),与“500元< 1,000元”(25.0%)及“2,000元< 3,000元”(25.0%)的罚款次数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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